行人横过马路被撞身亡!一周两起,事发广西南宁!
刚刚过去的这一周,南宁市接连发生了两起类似的交通事故,让人无比痛心:
12月14日12时许,在经开区南站大道,一辆小汽车与横过马路的行人发生碰撞,造成行人死亡;
12月15日6时许,在竹溪大道葫芦鼎桥底路段,一辆面包车与横过马路的行人发生碰撞,造成行人死亡。
是的,它们都涉及行人!
值得一提的是,第二起事故发生地点不远处就是过街天桥!目前,上述事故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。
我国《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六十二条明确规定: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,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;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,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;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、人行横道的路口,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,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。
但是,仍有部分行人的交通安全意识、守法意识淡薄,为贪图一时的通行便利,违反交通法规,忽视交通安全,酿成交通事故,可谓害人害己!
(点击查看视频:行人交通事故警示录)
血淋淋的教训如此之多,过错当然不全部在行人一方。同时不可否认,究其原因之一,在“横穿马路”的人群中,有人是抱有侥幸心理的,甚至认为“汽车不敢撞我”。
是的,横穿马路确实不一定会被撞,汽车撞了行人也确实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:我国《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规定,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、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,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、行人有过错的,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;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,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。
可是,相对仅有一次的生命来说,赔偿再多,命没了又有何用?
想想吧!我们都有作为行人的时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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